程女士黑料入口建设工程审计实施办法

文章来源: 发布时间:2014年12月08日 点击数: 字体: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院内建设工程的管理,规范建设工程的审计行为,保证工程质量,控制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院内建设工程包括医院立项并列入工作计划的院内建设、改扩建、装修、修缮、安装、道路及绿化、配套(水暖、电气管网、设备设施及其它)等工程。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项目审计是指从项目论证开始至交付使用过程中,对建设项目有关的投资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的审计监督。

第四条 为合理有效控制工程成本、保障审计的准确性和法律效力,医院监察审计处通过招标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公司对院内建设工程进行审计,监察审计处负责审计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主管部门要加强建设工程的管理与监督,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制,明确工程项目主管人员及现场管理人员的职责,收集相关证据和完整的施工资料,防止出现事后争议,为审计工作顺利进行提供条件。

第六条  主管部门主要职责:

(一)负责建设工程项目的申报、立项。

(二)负责草拟、送签建设工程项目合同;

(三)负责建设项目的具体组织和管理;

   (四)负责及时向主管领导、有关主管部门汇报工程进展情况并接受监督;

   (五)负责项目竣工验收的组织,竣工结算资料的收集、整理和保管;

   (六)负责工程项目变更签证管理;

   (七)负责工程价款支付审签;

   (八)负责项目招标工作的相关事宜;

   (九)负责协助落实审计意见和决定。

第七条 招标部门主要职责:

(一)负责、协助主管部门实施院内建设项目的招投标组织;

(二)负责督促主管部门按照规定要求签订合同并备案;

(三)负责审定合同中招投标中议定的事项。

第八条  纪委、监察主要职责:

(一)负责督促建设维修项目合同的签订;

(二)负责监督合同相关条款的审查,合同执行过程中特殊情况的监督;

 (三)负责组织院内相关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

 (四)负责督促未通过验收项目的整改意见的落实。

第九条  监察审计处主要职责

    (一)参与建设工程项目招标评标和审核标底;

    (二)参与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

 (三)负责审核建设工程项目的月进度款、结算金额;

    (四)参与建设工程合同的签订和执行; 

    (五)负责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全过程跟踪审计;

    (六)负责对社会中介机构进行管理监督。

    第十条  社会中介机构主要职责

    (一)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履行工作职责,并对审计意见承担法律和经济责任;

    (二)做好与审计处及其他相关单位的沟通协调,确保审计工作顺利开展;

    (三)协助审查招标文件、合同协议,审定工程造价;

    (四)及时向监察审计处报告审计工作进展情况,并征求监察审计处意见;

 (五)按照医院要求出具审计报告。

 

第三章 审计实施

第十一条  监察审计处根据建设、维修项目的规模和特点以及审计力量的可能性,确定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实施审计。被委托中介机构的管理执行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兰州大学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审计依据

(一)国家及地方相关法律法规;

(二)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消耗量定额、材料造价指南等各类计价文件;

(三)兰州大学、医院相关规章制度;

(四)工程项目的图纸、标书、合同、结算等资料;

(五)本地材料的同期市场价格。

第十三条  院内维修项目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一周内,主管部门应按规定将完整的结算资料报送审计科。建设工程按照国际有关规定执行。审计科应在7日内安排实施审计。

第十四条  项目主管部门应向审计科提供以下资料:

(一)项目建议书、立项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设计文件、概算及调整文件;

(二)招投标文件、合同协议、施工图纸、设计变更、经济签证、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工程会议纪要、工程预结算;

(三)工程进度报表、竣工决算报表;

(四)审计所需其他资料。

第十五条  审核结束后,审计科组织项目主管部门、施工单位、审计机构共同定案。定案结果报经主管领导审批同意后,出具审核报告,并通知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六条 有关单位若不顾事实和规定,拒绝签字定案,审计科可以根据事实和证据,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出具审计决定并在决定中予以说明。

第十七条 有关单位若对审计决定持有异议,可以自收到审计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审计部门申请复审。监察审计处应当自收到复审申请之日起60日内,会同主管部门、社会中介机构等作出复审决定。复审决定为医院的最终审计决定。

 

第四章  变更签证管理

第十  建设、维修项目主管部门必须严格执行上级部门和医院领导批准的预算。特殊情况,工程施工变更总增加金额或工程施工变更总增加量超过第二十条规定标准的,主管部门应在三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人员进行现场签证。

十九条  建设、维修工程变更,由于设计变更、功能调整、施工条件变化、超出招标文件以及其它特殊情况,需要增加资金超过下列标准的,必须按建设项目原审批程序批准调整概算或投资总额后方可实施。

(一)维修工程单项或子项施工变更总增加金额0.5万元以上;

(二)建设工程单项或子项施工变更总增加金额20万元以上;

(三)安装和装饰装修工程单项或子项工程施工变更总增加金额20万元以上;

(四)维修工程施工变更总增加率在中标价或合同价的20%以上;

第二十条  工程变更增加资金在上述标准以下的,由施工、主管部门、监理、审计等各方共同核算确认,由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结算以审计为准。

第二十条  变更提出后,施工、主管部门、监理、审计等各方须在工程签证单中明确填写发生的工程量等具体内容。工程施工变更签证一式三份,施工单位保存一份,建设单位保存一份,监理单位保存一份。

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必须在收到主管部门变更签证之后才能组织施工。

 

第五章  审计费用支付

第二十条  医院建设、维修项目竣工结算审核后,按下列规定支付审计费用。

(一)经审计,建设项目单项工程核减率(指核减额与送审总价之比,下同)在5%(含5%)以下的,其审计费用由医院承担;达到5%以上的部分,其审计费用由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各承担50%,并从施工单位工程款和监理单位监理费中扣除。

(二)经审计,单项维修工程核减率在10%(含10%)以下的,审计费用由医院承担;核减率在10%至15%(含15%)之间的,审计费用医院承担30%、施工单位承担70%;核减率在15%以上的,审计费用全部由施工单位承担。

(三)以上规定应列入医院与施工单位签定的合同中。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 本规定由监察审计处审计科负责解释和修订。本规定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的有关规定执行。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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